伴随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,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。消费者看中了让利打折、项目赠送等实打实的优惠,还免去了每次支付的麻烦;商家则不仅可以融通资金、扩大规模,也能利用这种方式锁定客源。在理想情况下,买卖双方可以实现双赢,故预付式消费日渐普及。
尽管从2012年起,商务部就陆续出台了非常细致的预付卡商家管理办法,然而,预付卡消费涉及市场监管、商务、公安等多个部门,容易因多头监管形成“真空地带”。就拿人们熟悉的健身卡来说,体育局对健身行业只有指导权,健身服务行业协会也只是行业指导,没有执法权;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中也没有将百货零售、美容美发、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的单项消费卡纳入管理……“九龙治水”式管理使得预付卡游离于监管之外,导致经营者欺骗消费者、拒绝退款、跑路事件屡见不鲜。
有央媒曾经做过调查,有不良之徒专门钻预付卡这个法律漏洞,有包括律师、“背债人”等角色在内的专业团队,纠结在一起“专业”操弄预付卡“跑路业务”:大肆兜售预付卡然后有预谋地“跑路”, 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,然后逃之夭夭,消费者要么是联系不上经营者,要么好不容易找到了“跑路老板”也没有可执行财产,又因为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,达不到警方立案的标准,涉案人无事一般逍遥自在。“卷款跑路”难以受到处罚、监管不到位、违法成本低以及信用制度的不完善,导致经营者有恃无恐、消费者维权艰难。
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。依照现行法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,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为合同诈骗罪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。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。
预付卡消费套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,扰乱了市场秩序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严重影响社会安定。更重要的是,这种“圈钱业务”,操作手法纯熟,“跑路”成本低廉,以至于投机者越来越多,形成了破窗效应,败坏社会风气,危害社会稳定。
对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,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。全面系统规制预付卡消费刻不容缓。有关行业、商家应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,诚信经营,把心思花在提供更优质的商品、服务和提升口碑上,莫被利欲冲昏了头脑,做出违背法规与道德之行为。而广大消费者则要擦亮眼睛,提高警惕,勇敢维权,积极防范消费风险,不要轻易坠入预付卡消费陷阱。(珠江商报)
(责任编辑:杨炜敏)